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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融主任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11/1/20    字体大小:【 】 点击率:56次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全力筹办世博的大背景下﹐上海城市建设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建设项目呈现“数量多﹑规模大﹑难度高﹑工期紧”等特点。在各方的努力下﹐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受控﹐确保了重大工程建设没有发生较大事故﹐受到社会与市民的肯定。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本市建筑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特别是11?15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在深入分析查找原因中我们发现﹐本市建筑市场在体制﹑机制﹑法制和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建设工程尚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本市一些中小型项目如房屋修缮﹑设施大修等改建项目没有按照法规规章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二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还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到企业法人代表身上﹐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不足。三是监理单位未真正发挥作用。监理单位承担了法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但由于受业主委托﹑收费较低等原因制约﹐监理单位很难真正独立履行职责。四是部分建设工程承发包混乱。一些建设工程招标规避监管﹐存在串标围标现象﹔工程实施中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五是建筑务工人员的管理培训不力。建筑施工企业一线工人多为农村务工人员。由于对这些人员缺少必要的管理和培训﹐导致其流动性大﹑安全意识薄弱。


    二﹑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是在“两法两条例”(即《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框架下﹐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内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管理措施。《若干意见》分八个部分﹐二十二条。主要从整顿建筑市场﹑完善建设程序﹑加强源头风险控制﹑规范承发包市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监理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措施和要求。同时﹐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在追究法人代表和主要责任人﹑企业诚信﹑信息披露方面明确了管理措施。


  (一)关于开展集中治理。明确规定了开展整治建筑市场的工作要求和范围﹕一是要求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坚决查处建筑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二是特别明确了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要与其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样﹐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二)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源头控制。主要对建设单位提出要求﹕一是要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评估。二是要根据工程实际科学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三是要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障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


  (三)关于加强承发包管理。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强化了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一是发现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即判定中标无效﹐停止任务承接。二是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制度。不办理备案手续或者不符合施工条件的﹐一律停工整顿。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主要是围绕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各方的责任﹐一是主要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二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服务﹔三是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强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并严禁不合格材料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五)关于切实落实监理责任。主要是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理责任﹐一是明确了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责任。并规定监理企业必须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制度。二是规定监理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禁压价竞争﹐实行优质优价。三是要求监理要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核。


  (六)关于加强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管理。着重从人员管理角度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提出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二是加强职业注册人员管理﹐建立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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