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协铁[2010]4号
各监理单位: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告规定》
附件: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警示处罚通报,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
第三条 所有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执行铁路建设有关标准、规定、规范。
第四条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和约定的监理职责,依法行使监理人员权力,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监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发生以下违规违纪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违反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被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2.向承包单位指定或推荐分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
3.收受工程承包商或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人员提供的贿赂;
4.对工程承包商吃拿卡要;
5.安排本人亲属或朋友到本人所监理的承包商处工作,将
亲属或朋友的工程设备安排给承包商使用;
6.与承包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7.工作擅离职守、失职,造成等级责任事故;
8.严重损害监理形象,丧失工作原则;
9.聘任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
10.泄露工程或建设单位秘密,损害建设单位利益或名誉;
11.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
第六条监理人员发生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理单位经举证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应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准则》和企业规章制度,予以相应警示处罚,处罚结果应填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表》(见附件)即时报监理委员会。
第七条 监理人员发生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监理单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建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警示处罚处理报告制度,各监理单位每季度应将本单位人员警示处罚情况书面报监理委员会备案。特殊情况可随时填报“警示处罚报表”报监理委员会。
第九条 监理委员会收到监理单位报送《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报表》后,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网页公布,并记录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数据库”。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网页为:ht-tp//www. carec. org. cn/.
联系电话:路电:47327 市电:51847327
第十条 各监理单位不得录用或聘任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警示处罚网页》公布,且处罚期未满监理人员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